父母出钱买的婚房,应该归谁? 一位来自北京的加拿大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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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知道加拿大的婚房 (Matrimonial Home) 如秋色,离婚时,如配偶双方没有有效约定的,将被一分为二,进入平均分配(equalization)的范畴。

父母出钱给自己的孩子买婚房,却又担心孩子的婚姻不稳定。日后离婚,赔了孩子还要搭上半套房。 在加拿大,那该怎么办才好?

子女婚前写个协议 (prenuptial agreement):约定这套由父母出资的房产归出资一方的孩子一人所有。 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当然有效, 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

加拿大的婚房的财产权利是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Postnuptial Agreement) 、或者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进行约定的。但是,婚房的居住权,根据加拿大的婚姻法, 通过如上这些协议进行排除约定的,法庭是可以认定该项约定无效的。

 

这也就是加拿大婚房的独有属性:婚房永居今生今世!

法律禁止:协议中约定限制配偶一方对婚房的法定居住权( FLA第52(2)条)!只要房子是婚房,那么,要求对方搬出去的条款,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要求一方在离婚后,必须立即搬离婚房的约定,即使是双方都签字的协议,在加拿大的离婚法庭上,也极有可能会被加拿大的大法官们认定是无效的约定的!

如果离婚了,还可以不搬走,那么,对于出资的一方父母,想卖掉这套房,那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了。

如果父母出资,和自己的孩子一起联名上房本, 婚前、婚内、亦或是离婚时候的分居协议约定了房子产权按照房产证上分三份: 父母各一份,自己的孩子算一份,没有孩子的配偶的份额。

如果,这套房,孩子是用来做夫妻小两口的婚房用途使用的。

那么,孩子的配偶仍然可以,在离婚时主张1/3产权的一半。

即使,在如上的协议 (Marital Agreement)中,小两口约定了这套房的财产权归出资的父母和自己的孩子独有,在离婚的时候,孩子的配偶也还是有可能主张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和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Joint Family Venture )的财产权利的。

所以, 父母想要保住自己给孩子出资购买的婚房,唯一现行有效的方式只有一个:

就是子女的婚姻固如金汤,坚不可摧! 即使婚姻瓦解,也期望恩重长存,手下留情!

【焱律师专栏】

刘焱律师

焱律师事务所,理华人所思,耀华人之光!感知民生跋涉迁徙经历, 领会跨境华人群体法律需求,学以致用,取之于民,回报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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