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据法与最佳证据规则:律师应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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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在法庭上呈交的证据必须是原件,除非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此时,法庭可以接受次要副本,前提是法庭确信原件已丢失、毁坏或不可获得。普通法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这一规则起源于计算机和复印机出现之前的时代,当时所有复制工作都是手工完成的。有人批评这一规则已经失去了其目的。在计算机和数字照片、文件的世界中,很难判断哪份副本是原件。

加拿大《证据法》第31.2(1)节涉及电子文件的最佳证据规则。第31.2(1)节如下所示:

31.2 (1) 关于电子文件的最佳证据规则满足以下条件: (a) 通过或在电子文件记录或存储的电子文档系统的完整性的证明;或 (b) 如果根据第31.4节建立的证据推定适用。

这一节规定,只要有证据表明电子系统在生成电子文件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电子文件将被视为可靠。

通常情况下,试图在法庭上引入电子文件的律师将需要传唤证人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以证明电子系统在生成电子文件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例如,律师需要传唤证人作证,证明她在截取短信截图时,她的手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来源: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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