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揭秘抢劫:偷窃、暴力、威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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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刑法典》对抢劫的定义:

343.凡是以下行为的人都构成抢劫: (a) 偷窃,并为了勒索所偷窃的财物或防止或克服对偷窃的抵抗,对人或财物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b) 从任何人那里偷窃,并在偷窃时或紧接着偷窃时,对该人造成伤害、殴打、打击或使用任何人身暴力; (c) 故意袭击任何人以偷窃他的财物; (d) 持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仿制品时从任何人那里偷窃。

抢劫是一种涉及通过暴力、武力或威胁从他人财物中偷窃的犯罪。通常,这既是一种盗窃罪,也是一种暴力犯罪。

“偷窃”意味着犯下盗窃罪,即从他人那里非法拿走东西,并将其转让给他人使用。

揭秘抢劫:偷窃、暴力、威胁的界限!

“暴力”要素是通过非法袭击来实现的。威胁使用武力的言辞足以构成“暴力”要素。无需衡量暴力的程度。暴力威胁不必是公开的。在戴着头巾的情况下展示刀具并要求钱财构成了暗示性的暴力威胁。阻止抵抗而将人压制住也构成了暴力。向银行出纳员递交一张要求钱财的纸条而没有说出任何话语也足以构成暴力威胁。

暴力或暴力威胁必须是为了夺取所偷窃的财物,因此要求暴力或威胁在偷窃之前或同时发生。然而,如果是“秘密偷窃”或“偷偷摸摸地偷窃”,那么为了逃脱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将不构成根据第344(a)条的抢劫罪。

根据《刑法典》第343(a)条的规定,诺要构成抢劫,犯罪人需要在夺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同时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威胁和暴力之间必须存在时间上的联系。如果在偷窃完成一段时间后才发生了袭击或威胁,使偷窃和暴力或威胁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事件,那么就不能根据第343(a)条定罪为抢劫。

如果物品在受害人有机会反抗之前被夺走, 则抢夺钱包不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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