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遗嘱继承的法律主体
点此按钮收听本文语音
在安大略省,遗产管理涉及多个关键角色和程序。以下是常用术语及其定义:
- 立遗嘱人(Testator): 指立下遗嘱的人。
- 无遗嘱死亡(Intestate): 指一个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
- 遗嘱执行人(Executor):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负责管理遗产。
在许多情况下,管理遗产需要法院的命令。由法院任命管理遗产的人被称为“遗产受托人”(Estate Trustee)。根据是否有遗嘱,遗产受托人可分为:
- 有遗嘱的遗产受托人(Estate Trustee with a Will): 当立遗嘱人去世时,遗嘱执行人通常会被任命为遗产受托人。
- 无遗嘱的遗产受托人(Estate Trustee without a Will): 如果没有遗嘱,法院将根据法律程序任命遗产受托人。
认证(Probate)是指法院任命遗产受托人的过程。如果有遗嘱,遗嘱执行人拥有优先申请遗产受托人任命证书(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的权利。如果申请人不是遗嘱执行人,则需要说明遗嘱执行人未申请的原因。
了解这些术语和程序对于有效管理遗产至关重要。建议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焱律师专栏】
刘焱律师
焱律师事务所,理华人所思,耀华人之光!感知民生跋涉迁徙经历, 领会跨境华人群体法律需求,学以致用,取之于民,回报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