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加拿大 — 加拿大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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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买家税NRST上诉成功案例

古言有训:“民告官难于上青天”,敢问你:

有勇气“上青天”吗?

作为一名法律人,当执法出现偏差,导致社会不公法律结果之时,你有识别‘不公正’的能力吗?

 

作为一名法律人,当你的当事人四处求告无门之时,你敢于站出来,为你的当事人说‘不’吗?

 

作为一名法律人,你是否仍然记得,开启法律人生启迪课中的第一部启蒙法律电影 -《12怒汉》-(12 Angry Men)中所宣扬的:坚持真理!- 当绝大多数都说“YES”的时候,你是否仍然有勇气敢于站起来对您心中的不公说‘NO’!

焱律师事务所:我们做到了!

历时一年半经过行政机关Ministry of Finance 的两次申诉驳回,上诉省高院,为当事人就当事人是否应当不缴纳海外买家税提出法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赢回购房总价15% ,将近32万加币的错缴税金。

 

当众人都认为“这不可能做到”之时,我们坚信:“即使不可能,我们也要坚持寻求真理的征程!”

焱律师事务所NRST海外买家税团队成员:

Wendy HU

Maryam ABDULHAQ

Yan LIU 刘焱律师

胜诉案例解析

参见焱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加拿大Lawyers

解析楼花转让法律和NRST、HST涉税系列谜思 (三)

小贝于2017年4月7号签署新建屋楼花受让合约,购房合约中明确约定该合约为附条件生效合约。

附加条件是合理时间范围内取得开发商书面同意书确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出让/受让原始购房合约行为的有效性。

受让方律师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开发商书面确认同意书。出让/受让合约履行。

2018年1月受让人办理过户产权交割,代理律师咨询MOF后认定受让人应当支付购房原始价格的15% 海外买家税。

焱律师事务所NRST海外买家税团队认为:

该当事人不应当属于缴纳海外买家税情形,该当事人的出让/受让(新建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日为2017年4月9日, 该受让合约早于政策所规定的2017年4月21日起征日。MOF (Ministry of Finance) 将出让/受让(新建房) 的购房合同和二手房购房合同的签约日区别对待有失法律公平。

 

海外买家税政策的颁布主旨是政府行为合理调控保障本地经济, 确保新移民群体有能力顺利安居,本国人民和新移民群体不被过度快速增长的住宅物业价格限制正当的购房居住需求。

 

焱律师认为:

立法宗旨没错但程序法律实践的过程中由于Ministry of Finance 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熟悉, 进而,在海外买家税NRST新政的实施过程中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法律适用不当多有发生。

回顾:

史诗性胜利:

在加拿大的百年历史长河,针对外国人在加拿大所征收的税赋古有“人头税”,今有海外买家税。古有人头税是针对百年前来自中国的铁路劳工们按照人头在进入加拿大国境之时征收的入境税-该项税收经过前辈华裔几十年的不断抗争,最终被加拿大政府认定为歧视性法律,为社会正义画上圆满的句号。而历史为加拿大华裔移民所造成的创伤是:当代华裔移民仍然呈现出“一代移民”的很多显著特征,而当年的 “Bachelor Society” 华工们由于被禁止家人同往,终老异乡,鲜有后代。历史留给我们的是深深的惆怅!

新时代下的中国的强盛,走出国门看世界已经是常态,华人更是放眼世界,投资海外的生力军。留学和移民,来与去之间为迁徙地:国与国、社会与社会、城市与城市、家与家、人与人之间,带来了深远影响。

 

新时代下接收国为保障本国当地经济所制定的保护性经济政策和百年前的歧视性法律法规当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其必然带来相应的社会影响。

加拿大是民主国家,法制健全,“民告官”的行政执法案件并不罕见,就看您有没有辨识能力,当遭遇不公平之时,深处加拿大的法治环境之下,理讲的明白,法自然有章可循!

 

新一代法律人首先应当对加拿大本地法律法规有着足够深入的理解和感知,同时肩负着对于迁徙环境下移民群体内的法律需求做出正确的判别。

焱律师事务所致力于跨境民商事的法律研究:海外买家税 – 何去何从?需要您和我们共同的努力!

如果您有相关海外买家税的疑难问题,请您致电咨询焱律师事务所:

905 604 552

LAWYER@LIUYAN.CA

 

我们愿意做那个敢于提出质疑,且敢于说“不”的律师, 坚持真理,为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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