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承租方是否有权拒交房租?(2) –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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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HU

Paralegal

Horizon Legal Services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焱律师事务所小额法务部法律顾问

Yan LIU Lawyer

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Wendy HU (Paralegal), 焱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就具体情形进行如下分析:

房东您首先应当与租客确认租客是否有现存紧迫的经济困难!

疫情是全球性灾难,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可提前预见的”、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 同时, 超出双方当事人能力范围的“不能克服的”的法律情形。

法律的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出现之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之下,双方约定变更或解除合约双方或单方的法律义务。 合约的违约责任可能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焱律师来分析:

民用住宅物业的房屋租赁的租客不能依据“不可抗力”法律原则主张免除支付租金的合约义务。

政策规定了:疫情时期,房东们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租客搬家。

同期, 租客,也不能够在行使“占有物业、不动产使用权“ 的法律权利的同时,却主张由房东来承担“为您买单”的相应法律义务。

这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就不对等了,也就不公平了。

租客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尽力协商,协调缓解在特殊时期当下的共同困难。

租客,您有困难, 房东们, 同样,也还肩负着还贷、养家的生活责任。

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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