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承租方是否有权拒交房租?(3) – 减 损

点此按钮收听本文语音

Wendy HU

Paralegal

Horizon Legal Services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焱律师事务所小额法务部法律顾问

Yan LIU Lawyer

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疫情导致加拿大全国范围内工作调整,重大疫情影响民众营生,丧失工作岗位,整体经济形势动荡。加拿大三级政府层层颁布紧急应对措施,那么,涉及到房东和租客权益法律关系,当务之急:

作为当事人的房东和租客双方们,房东们和租客们,您同时还共同负有着另一项法律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因为是有合情、合理、也合法的“疫情”原由, 就任意任由自己或对方的合约损失无限扩大。

“疫情”并不偏袒我们作为人类的共同体的某一类,并不是只给“租客”带来了经济困难,“房东“们,同时也经受着同样的困难挑战,和”租客“们的境遇,大家都是同一片天空,同一个地球,同一个经济共同体。

请租赁合约中的双方:善待彼此, 共同抗疫!

 

房子,是房东和租客产生相关租赁法律关系的合约纽带。大家的人生因此结识了彼此,开启了一段“法律关系”。

房东,您在疫情当下,如果经历了您的租客到期跳票,也请您稍安勿躁,首先了解一下租客当下的情形,如果租客现存的经济困难迫切,房东和租客首先应当本着共同减损的目标,而商讨现行有效可行的解决机制。

毕竟,租客真的拿不出房租的情形是存在的。房东和租客双方都有义务主动协商:合理延迟支付租金的时段,共度难关。进而,房东让与了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约按时收租的法律权利,租客得以缓和当下的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不能履行的合约义务。

但是,租客并因此丧失或免除了根据合约双方约定的“租客支付租金”的法律义务。

在这里,焱律师事务所着重提出如下法律观点:

租客不能仅仅因为“疫情”的发生,作为自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法律义务的理由。

 

如果租客在客观上并没有存在由于失去工作、收入不保、和入不敷出的现实经济困难,那么,租客在法律上不能够仅以“疫情”为由就拒绝支付租金。

分享文章到为新朋友圈
订阅评论
提醒
guest

0 评论
内联反馈
查看所有评论
0
希望看到您的想法,请您发表评论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