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我为什么不是您的法定继承人?!
远在加拿大永居的至亲们:
想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中国的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您只可以通过遗赠书或者遗嘱中的遗赠条款来实现您指定财产留给孙子辈儿家庭成员的目的。
注意了:“ 隔辈儿亲 ”在中国的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可没有上升到法条的认可。
如果您没有留有有效的遗嘱、遗赠书,也没有签署和孙子女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话,根据中国的相关继承法律规定: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的!
这是为什么呢?养老不养小?老人和小孩不是同为弱势群体!
其实,逻辑很简单:
如果被继承人A的子女B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的,子女的子女(孙子女)C是有代位继承权的。而在被继承人A离世时,子女B还健在的,孙子女C仍然是子女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反之,被继承人A的父母D父母(祖父母)E并不在中国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人范围内。也就是说:一个人A离世,如果其父母D已经先于A离世的情形,祖父母E不能代父母继承孙子女的财产。
因此,法律将E(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初衷,就可以理解了!
养老不养小,在中国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中得以传承!
大家理解了吗?
对比加拿大的继承法:
加拿大是联邦国家,继承法属于省级立法权限。加拿大法定继承顺序是这样规定的:
1.有配偶、但无子女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有配偶,且有一名子或女的,配偶享有优先权,在安大略省,可以先行提取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中的35万元,剩余的财产和这一子或一女平均分配;
3.有配偶且有多名子女的,配偶享有优先权,在安大略省,可以先行提取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中的35万元,剩余的财产:配偶享有1/3,其他的2/3子女间平均分配;
(看看人家加拿大的法律,多么重视婚姻的神圣性!不讲:孝道!)
4.如果是没有配偶只有子女的情形,那么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多名子女的情况,子女间平均分配;
5.如果有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情形,那么,子女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代为继承权。
如果上述都没有,则考虑如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情形:
6. 父母;
7.如果父母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么,兄弟姐妹;
8.如果兄弟姐妹也已经离世的情形,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9.如果兄弟姐妹已经离世,其子女也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利的,由被继承人的表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行使继承权;
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情况发生,那么就是其他任何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以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了;
都没有的情况,就收归CROWN-加拿大国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