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购房:同天买卖的利与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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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 本不是一个需要纠结的问题。
上一篇说过了:
资金够的,当然是“买在前,卖在后”,最方便

问题就在于:
以小换大,以大换小!
等卖掉“旧房”子的钱,来买“新房”的。

这万一,
“旧房”交接出障碍, “新房”岂不是连锁着被波及。
突发情况都是自己不能掌控的!
最容易产生的问题,
就是 “旧房”的买家贷款出问题,或者也在同天,出售了自己的“旧旧房”!

这万万一,
“新房”的卖家,也买了“新新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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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怕看到的事情,
就是这:
无穷尽的一连串连锁的违约情形,深不可测!

最最容易,
产生日后的法律争端,诉诸法庭!
因为,
这各位苦主们,都很冤枉啊,都不是他们的错!

原错在谁?
原错在天,在银行!
可人家这“天” 和 “银行们” ,
那还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唯有这“苦主”们,坐着呼呼的过山车, 七上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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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看到这里,已经切肤般的“沉浸式”的,感受到了“过山车”般的刺激!
如果您还意犹未尽的话,
焱律师再给您话个“逆天”的大段子!
还是上篇这这三位来自生活中 智慧的结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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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冤的小A “新房”买家/ “旧房”卖家– 共同体小A,
“旧房”买家小B
“新房”卖家小C

一模一样的案件缘由:
“旧房”买家小B,贷款出问题,不能按时交接小A的“旧房”,
“旧房”卖家小A,买了“新房”卖家,小C的“新房”,
“旧房”卖家小A,作为,小C的“新房的买家,却无款交接,小C的“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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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展的方向不同上一案件:
“新房”卖家小C,在“新房”上持有多个贷款,总价高,涉案金额大;
“新房”卖家小C,通过协商,最终同意:最多延期两周,条件严苛;
“新房”卖家小C,延期成本高昂,每周以万计,加赔偿金成本, 及增加定金义务;
“旧房”买家小B,涉及“旧旧房”的出售,婚姻诉讼导致买房首付款无法如期到账,请求延期60天,寻求过桥;
客人小A,身陷连环违约,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自己本无错,却面临重重法律问题:
被他人违约,还连带造成自己对他人的违约!
自己本无过错,却仍然要先行承担,高昂违约赔偿金责任!
如果选择自救,就可能会面临:同时背负两个物业的重担!
本来就是Downsizing,“卖大买小”,“旧房”已是压力,却还要“雪上加霜”,短缺现金流,
不得不承担起两个物业的:Mortgage贷款月供、地税、水电气、等等双重开支!
看到这里,大家知道同天换房交接的法律风险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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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律师这里提醒一下大家:
每一个案件的发展走向都会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现实中的客观环境所产生,分分秒秒的变化!
不是人们不守约!
现实生活中很多无可遇见,或因为,生活经验不足,或因为对事物理解认知有偏差,
总而言之,
种种的生活中的不可预测的突发原因,会引领事物的不同走向,或错或对,观点不一,以至于在处理现实生活中,各般挑战,人们会给出来不同的答案!
事后诸葛,精明能干的,比比皆是!
而当下,
深处其中的当事人们,每一分每一秒,都面临抉择的困难,每一个决定都受制于他人的决定,每一个行为都可能会产生经济上的博弈或法律结果的偏差。
初闻不知曲中意!
劝君不要:
再听已是曲中人!
焱律师建议:
避免同天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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