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和省的宪法关系 《史说加拿大》系列(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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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十个省和三个地区。这十个省就是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省、纽布伦斯威克省、魁省、安省、曼省、萨省、亚省、和卑诗省。三个地区是努纳武地区、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加拿大第一部宪法《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规定各省是宪法的签署方,和联邦之间是平行分权的关系。而三个地区则是联邦的从属机构。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力图清晰规定省和联邦之间权责界限。该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职责广泛,归纳起来说,则是确保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运行管理”,细分起来说,则包括29大方面,涉及国防、运输和贸易等。省政府职责包括教育、医疗、道路等更加接近当地民生的事务。《英属北美法案》的历史地位显要, 设立“七.一”国庆节的目的就包括了为庆祝这部宪法的诞生。

历史上联邦和各省在解读《英属北美法案》上,有时会得出不同的见解,并因此产生宪法争论。世界历史上这种现象并不多见。而加拿大作为一个国家,就是在对宪法的不断争论中建立、维护和发展起来了。

各省和联邦之间就《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争论,是在该宪法签署50年之后发生。那时各省意识到了该宪法中有些词句涵义模糊,可以产生歧义性理解。例如该宪法规定联邦管理全国的贸易和商业,但那个说法是否意味着联邦也应当管理某地某店的酒牌许可(即颁发酒类营业执照)、或者意味着联邦也应当管理某地某行业的保险金月保额?

历史上遇到这类宪法权责界限问题时,如果大家意见无法统一,那么大家就会去最高法院讨说法。在1949年以前,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就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那也是英国的最高法院。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往往会修正《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赋予各省更多的权力。

1949年加拿大成立了自己的最高法院。此后碰到这类宪法问题时,联邦的处理办法往往不是通过修宪,而是通过制定财政政策来解决。具体说,就是联邦因为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收税,所以要比各省政府有钱,因此可以通过拨款来影响各省事务。

例如,宪法规定教育属于省责,但联邦可以通过拨发研究经费来影响大学的研究行为。联邦在染指省务时,往往低调行事,但各省对联邦的举措不会没有察觉。各省意识到有必要修宪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各省企图修宪,而加拿大联邦也企图从英国“迎回”独立制宪权。1950年代以后,加拿大人开始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起,希望能够一揽子解决。英国方面很合作,只是希望加拿大联邦和各省首先拿出一个宪法草案。但这个草案却在加拿大“难产”,联邦和各省无法就一些宪法问题达成一致。

例如,宪法应当规定修宪方法,那么,某条宪法的修改就需要一定数量省份的批准,问题是,倒是需要几个省?如果有一个省反对怎么办?为这些问题1950年代以后的一些总理,例如圣洛朗(St. Laurent)、蒂芬巴克(Diefenbaker)和皮尔逊(Pearson),都希望能够在任内得以解决,但结果是无功而返。

1968年特鲁多当选总理,他决心解决这些问题,他和各省举行了两轮会谈,并最终和九省达成了意见统一(除了魁省)。在此基础上,1982年特鲁多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手中“迎回”了独立制宪权,通过了今天的宪法,《1982年加拿大宪法》,其中包括《自由人权宪章》和一系列的修宪规程。此后各省不时希望动用修宪规程来解决省和联邦之间遇到的宪法权责问题。

《1982年加拿大宪法》适用于魁省,但没有得到魁省的签署,这个问题的象征意义极大。来自魁省的马尔罗尼(Brian Mulroney)在1984年当选总理后一直力图使魁省签署该宪法。为此他召开了1984年米克湖会议(the Meech Lake Accord),和1992年夏洛特城会议(the Charlottetown Accord),结果都是无功而返。此后的联邦总理还在考虑该问题,但是没有付诸行动。

目前各省-联邦的宪法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如何让魁省签署宪法?如何摆平联邦-各省之间的权责分配,特别是经济权责分配?目前看来,就宪法和修宪问题,各方还会争论下去。这些或许就是未来人书写加拿大历史时要写进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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