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和省的经济关系 《史说加拿大》系列(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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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第一部宪法、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规定加拿大为联邦制,各省是宪法的签署方,和联邦之间是平行分权的关系,联邦和各省各有自己的财政来源和经济责任。

《英属北美法案》规定,在收入来源上,联邦政府不仅有征税权,还有不受限制的征赋权,可以立任意名目任意收钱;而省政府只有有限的征税权。《英属北美法案》还规定,在经济责任上,联邦负责“关系到所有人、要花大钱”的事务,包括国防、金融和商业等;而省负责“关系到当地人、不需要花大钱”的事务, 包括健康、教育和保险等。要知道,在19世纪末那个时期,健康、教育和保险等事物被认为是小事,因为那些属于私营业范畴,政府只需要提供管理而不要出钱提供服务。

《英属北美法案》的原则没有任何歧义。但对《英属北美法案》的解读,有时却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联邦和各省还会因各自不同的解读而产生宪法争论,特别是在 ‘经济权责划分’方面。历史上这样的争论始终不断,有时还会相当尖锐。

20世纪后联邦和省的经济变得争论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当时的民众开始要求省级政府直接提供健康、教育和保险等服务,那势必导致省级政府增加开支。另一方面,省级政府的部分财政收入渠道在20世纪上半叶世界大战期间被联邦政府接管;例如,二战期间的联邦政府除了征收收入税以外,还征收了公司税和财产税,而就侵犯了省级政府传统财源领地,并导致省级政府收入不增反减。

为处理那些被引发的争论,联邦政府往往以“退税”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调节,那一办法行之有效,但如论如何,联邦政府干涉了省级政府的经济自主权。

二战的军费开支让联邦政府找到了一个把手伸进省级政府钱袋的好借口。二战结束后,联邦政府还是不愿放弃尝到了的甜头。省和联邦斗争的结果是,两级政府从此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划分和界定各自的收税区间。这些年的历史显示,联邦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联邦政府继续侵入《英属北美法案》赋予的省政府领地,然后给各省二次分配。

联邦和省级政府的经济矛盾不仅体现在“收钱”方面,更体现在“花钱”上。联邦财大气粗,往通过“花钱”来干涉省级事务。《英属北美法案》的规定医疗保健属于省管事务,但是,联邦对这一事务干涉极深。二战以后,加拿大开始借鉴一些欧洲国家的大政府模式,为民众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

1948年起,联邦政府开始拨款给各省的医院建设、医生训练和公共健康设施。1957年蒂芬巴克(John Diefenbaker)联邦政府引入了“医院保险和诊断服务法案”( the Hospital Insurance and Diagnostic Services Act),开始为加拿大民众缴纳一定的诊治费用。到了1960年代初,蒂芬巴克联邦政府主导了“联邦-省协议”,让加拿大民众不分地域贫富加入全面统一的保险,享有医疗、保健、甚至药品等服务。

1966年皮尔逊(Lester Pearson)联邦政府引入了“医疗法案”(Medical Care Act)。这一系列的法案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基本上平分医院和医生的费用(只适用于有限的、政府认可的疾病服务范围)。这些联邦介入一方面为民众提供了社会福利和保险,另一方面却“突破”了《英属北美法案》规定的联邦权责,干涉了省级事务。

联邦和省级政府的宪法经济矛盾还体现在联邦这个大家长总想一碗水端平。1956年起,加拿大发现相对而言,有些省长期贫穷,而有些省长期富裕。联邦政府总想“劫富济贫”,让加拿大人不分地域地享受同等质量的公共服务。围绕这些问题,总有些人觉得被“亏待”了,也总有些人觉得被“欺负”了。

在联邦制度中,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为了一个钱字总是摩擦不断。年年岁岁,大家反复争论同样的问题:税收区间如何划分? 哪里需要钱?谁需要更多的钱,为什么?岁岁年年,加拿大人认为这些协商和争论不仅仅是可接受的、甚至是所乐见的。这就是我们政府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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